(福報)錢,用了才是自己的  星雲大師

 回憶自一九五三年起,出外布教都在露天廣場,裝一盞臨時電燈要十二元,請一個人打鑼宣傳要十五元,還有其他的文宣、交通費用等,對於當時財源有限的我來說,實在是非常困難。然而,有感於弘法利生的重要,我無憚於捉襟見肘的日子,常常繫緊褲帶,餓着肚皮,到各處廣結法緣。我曾多次在台灣環島布教,我出錢在電臺廣播,我第一個購買電視時間,讓法音宣流,十年如一日。

 如今台灣佛法普及,豈不是當年遍撒各地的菩提種子開花結果了嗎?我們不要怕花錢,因為,「錢,用了才是自己的!」

 在編輯《人生雜誌》時,我據理力爭,建議將本來的篇幅由二十頁增加至二十八頁,以饗讀者,發行人要求我補貼多加八頁的費用,我沒有錢,但也硬着頭皮答應,從此每日更加省吃儉用。花錢還是小事,我住往因為社內編校傼我一人,只得日夜焚膏繼晷,絞盡腦汁,改稿撰文,增添的篇幅也成了我寫作的園地。《釋迦牟尼佛傳》《玉琳國師》都是我那時的作品,久而久之,竟然也磨煉出我會寫文章的筆來。佛教講布施,看來好像是給人,實則是給自己。如果當初我吝於出資,也就無法培養自己敏銳的覺知與思考的能力。現在想來,真正是「錢,用了才是自己的!」

 有了寫作的習慣,我更發奮筆耕,在各書報雜誌發表文章,每次以所得稿酬買了千百份小紀念品送給信徒。我並非好施小惠,我不望回報,只想以此廣結善緣。後來,有許多學子受了我的鼓勵,前來學習佛法。而賣紀念品的小販也發了小財,在買賣之間,受到佛法的熏習加被,而自願皈依在三寶座下。後來,台灣到處有佛教小紀念品的流通處,這些都是我始料未及之事,於此,更印證了「錢,用了才是自己的!」(三)◇

<上月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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