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香港警方:不影響記者採訪

 【香港中通社九月二十三日電】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二十三日表示,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有關定義,是希望以第三方及客觀的標準協助前線警員作識別,並不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亦尊重新聞及採訪自由。

 為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香港警方二十二日表示,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郭嘉銓二十三日在一電台節目中表示,《警察通例》已有多年未作修改,其中對於傳媒的定義亦較籠統,只涵蓋本地兩個記者組織。由於傳媒生態發生很大轉變,有更多新媒體、學生記者及自由身記者等參與採訪,警方在識別傳媒工作者時會有一定困難。

 郭嘉銓表示,修訂後並不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只是在警方記者會或警方在現場劃設封鎖區時,作出便利傳媒安排時適用。

 郭嘉銓強調,修訂後的定義比以往更透明及廣泛,亦尊重新聞及採訪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