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簽署 相互執行仲裁裁決補充安排

 【中新社深圳十一月二十七日電】(記者張素 鄭小紅)二000年開始實施、在支持香港仲裁發展等方面曾發揮重要作用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二十七日迎來一次重要「修補」。

 當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深圳市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分別代表兩地就仲裁領域的相互協助通過協商達成的法律文件。

 《補充安排》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一是明確「認可」程序,統一法律適用;二是擴大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加大司法對仲裁的支持力度;三是規定申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四是規定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之前或者之後的保全措施。

 至此,兩地已先後簽署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

 不過,《補充安排》開創先河。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指出,《補充安排》發佈實施是首次檢視兩地已生效運行司法協助安排,意味著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從建章立制步入完善優化的新階段。

 楊萬明還表示,這是兩地法律人精準對標問題、緊密契合需求、創新方式方法的重要成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也表示,《補充安排》以國際社會熟悉的語言和做法優化原有條文,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執行仲裁裁決,使安排在行文及實務上與現行國際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補充安排》在內地生效實施需要轉化為司法解釋,在香港特區生效實施需要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審議通過《補充安排》,並同意將其轉化為司法解釋。《補充安排》第二條、第三條需要香港特區修改本地立法後方可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十七日發佈司法解釋,其中寫明,第二條、第三條在香港特區完成有關程序後,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