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八章,共三十八條 《檔案法》法案表決通過

 【特訊】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檔案法》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在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分八章,共三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明確公共檔案的範圍、加強公共檔案的管理,法案明確公共檔案是指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所形成或接收的檔案,而公共部門及實體包括公共行政當局的部門及實體、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為加強公共檔案的管理,規定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應有的檔案管理義務,包括妥善保存檔案,避免造成檔案損毀或滅失;制定適當的檔案管理計劃;設置合適的場所保存檔案;指定管理檔案單位及人員,以及制定檔案保存期限表並規定檔案的處置方式等。

 第二,賦予文化局在檔案管理方面的職責,包括監察《檔案法》的遵守情況;對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司法機關、公共資本企業、行政公益法人和提供公共事業服務的機構提供檔案管理方面的技術支援和發表意見;接收及收藏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且具歷史價值的公共檔案和私人檔案,以及就涉及具保存價值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檔案和文獻之處理發表意見等,而澳門檔案館作為文化局的從屬機構,專責執行上述的工作。

 第三,設立專門小組替代總檔案委員會,長期以來,總檔案委員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制定和推行檔案政策所提供的意見,大部份側重於技術及操作層面。考慮到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能有別於一般諮詢組織,法案建議設立專門小組,負責應文化局要求就檔案管理有關事宜發表意見,以配合檔案管理實務運作的需要。

 第四,保護具歷史價值的私人檔案,法案將公共資本企業、行政公益法人和提供公共事業服務機構的檔案納入私人檔案範圍。該等法人所形成的檔案有部份反映公共利益,且其資本由政府出資或接受政府資助,故法案規定上述法人皆有妥善保存檔案的義務,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同時,可透過與文化局訂立協議,將具歷史價值的檔案移送到澳門檔案館收藏。此外,法案規定上述法人在撤銷前亦須通知澳門檔案館以對其檔案進行特別評估,將獲評估具歷史價值的檔案移送澳門檔案館。針對其他私人實體的檔案,文化局亦可透過接受贈與或購買等有償或無償方式推動收集具歷史價值的私人檔案。同時為鼓勵公眾捐贈檔案,法案賦予捐贈者可以優先使用其贈與的檔案,並可對其捐贈的檔案中不宜向公眾開放的部份提出限制利用意見。

 第五,規範公共檔案的開放利用,為便利公眾查閱、複製及摘錄具有歷史價值的檔案,澳門檔案館應定期公佈開放予公眾查閱的檔案目錄。同時,考慮國際上有縮短檔案封閉期的趨勢並經參考內地、鄰近地區的相關規定,法案建議澳門檔案館收藏的公共檔案自該檔案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二十五年後向公眾開放;如檔案涉及個人資料,則只有在有關資料已全部被遮蓋,或自檔案內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八十年後方可向公眾開放。

 第六,檔案的資訊化和轉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在採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和業務系統時,必須考慮與其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銜接,並確保其產生的電子檔案具備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在轉錄方面,增加檔案可轉錄於電子載體上,以及明確自縮微膠卷和電子載體取得的副本的證明力規定。

 第七,完善檔案管理的監察制度,法案賦予文化局監察並提出完善建議的職責,由文化局依法對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引入該等部門及實體負有向文化局提供合作的義務。對於上述部門及實體因違反本法律的規定且違反其職業上的義務而造成的檔案滅失,有關領導、主管及工作人員須負上紀律責任,且不影響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除此之外,明確《刑法典》的規定亦適用於對檔案實施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