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春稱禁止售賣動物需要社會共識 沒規定獸醫必須是澳居民

 【特訊】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沒規定獸醫必須是澳門居民,仍可輸入獸醫外僱,不過,政府會優先考慮澳門居民就業。另外,他回應議員時稱,禁止售賣動物涉及寵物文化,需要社會共識。

 張永春昨列席立法會引介該法案時表示,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1.設立獸醫的專業資格認可登記、註冊、紀律制度和獸醫專業委員會。

 任何人進行動物診療活動及其他依法須由獸醫執行的活動,均必須取得專業資格認可登記並辦理註冊,且在有條件時,獸醫須定期參與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以推動業界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與時並進 ;。

 法案亦建議設立獸醫專業委員會並賦予法定職權,該委員會尤其可制定及核准獸醫範疇學歷及外地獸醫執業資格的認可條件,發出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統籌、認可及監察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相關工作,制定及核准《獸醫專業工作守則》,以及對違反義務的獸醫提起紀律程序。

 2.訂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和「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兩類行政准照及監察制度。

 考慮到兩類場所的業務性質不同,故有必要分別對動物診療行業,以及動物繁殖、售賣、寄養行業的准入進行規管,並為發出上述准照訂定相應的申請要件、場所的業務規範、場所設施設備的規定及准照持有人的義務。同時,對准照的發出、中止和註銷訂定相應規則。

 3.訂定紀律制度及行政處罰制度。

 法案建議對於獸醫違反職業義務及操守的情況,由獸醫專業委員會對相關獸醫提起紀律程序,完成調查後,將由巿政署科予紀律處分,包括書面警告、罰款、中止註冊,甚至註銷註冊。

 對於經營動物診療場所及商業場所的違法情況,法案則訂定行政違法行為。巿政署除可以科予罰款外,亦可因應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及違法者的過錯程度,科處中止或註銷准照的附加處罰。

 4.為現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人士,以及已開設的場所訂定了專門的過渡措施。

 對於獸醫方面,在法律生效之日前於公共部門或實體曾擔任獸醫範疇職務一年或以上,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曾連續或間斷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一年或以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於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委員會申請辦理專業資格認可登記,並免除提交「外地獸醫執業資格證」。

 對於場所方面,在法律生效之日前已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或動物商業業務一年或以上,且符合特定要件者,可於法律生效之日起三百日內向市政署申請經營場所的臨時准照;此外,在法律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論上述場所是否獲發臨時准照,均可繼續運作。

 在一般性討論時,張永春稱,法案沒規定獸醫必須是澳門居民,仍可輸入獸醫外僱,不過,政府會優先考慮澳門居民就業。至於醫療場所,他稱,只要設於非住宅內就可以,而售賣場所必須設在登記為商業用途的舖位營運,動物醫療和售賣不能在同一場所營運,至於繁殖和售賣要在同一場所營運則要視乎衛生和環境等。

 市政署市政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補充稱,未來外僱只要取得當地執業資格,亦可來澳註冊從事獸醫工作。現時公共部門有四十名獸醫,私人診療場所獸醫約五十四人,當中約三分一為外僱。根據日常巡查,八成以上動物診療和商業場所均符合法案要求,現有三十間動物診療場所,一間不符合要求;商業場所有一百一十七間,百分之八不符合法案要求。

 另外,議員林宇滔提出政府有否計劃將來禁止售賣動物,以領養替代,不過,議員梁孫旭則對禁售意見有保留,擔心衝擊業界,變相令走私活動增加。

 張永春認為,禁止售賣動物涉及寵物文化,需要社會共識。並透露曾考慮禁止以商業為目的的動物繁殖,但暫時今次立法沒有禁止,希望社會繼續討論有關議題,或法案生效兩至三年後令社會有訴求和共識,屆時才考慮禁止商業繁殖。

 他還稱,寵物美容店不受規管,但若涉及售賣和寄養則需要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