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上訴申請 准許黎智英聘海外律師答辯國安案 李家超:盡快上報中央提請釋法

 【中新社香港十一月二十八日電】(記者 劉大煒)對於黎智英就其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聘英國律師辯護一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二十八日會見記者時表示,將在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提及該案件,並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工作的相關問題。

 李家超表示,已於二十七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長官就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函件並有指明事項的附件。李家超並表示已就此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李家超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身份作出聲明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問題上,特區的立場清晰、堅定不移。

 李家超指出,香港國安法頒佈實施兩年多,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但撥亂反正,法治亦得到鞏固。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各方面都變得更安全穩妥。他表示自己會梳理相關情況,並按中央要求盡快提交報告。

 李家超闡述了他對於作出釋法建議的考慮。他提到,現行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規定。

 他補充,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根據案例說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對於特區政府律政司在此案件中的努力,李家超予以肯定。他表示,律政司在上訴過程中全力以赴,向法庭提出了所收集整理的最全面的證據。對於法庭的最後判決,李家超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