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賣「黃牛票」最重處50倍罰款 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新社台北五月十二日電】台灣地區立法機構十二日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份條文,將文藝表演票券加價轉售及以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十倍到五十倍罰款,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並科三百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
綜合中央社、聯合新聞網等台灣媒體報道,疫情之後,台灣文藝表演活動增多,知名藝人演唱會票券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更曝出有「黃牛」哄抬數十倍高的「天價票」,引發關注。
為遏止「黃牛票」泛濫,此次修法定義「黃牛」為將文藝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賣者,及以虛偽數據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文藝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均認定為「黃牛」行為。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將文藝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賣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的十倍至五十倍罰款;以虛偽數據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文藝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並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台立法機構還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台當局文化主管機構於三個月內針對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與二手票券交易平台,提出具體輔導獎勵措施規劃與預計執行期程;針對纍犯行為應加重處罰,以期遏止大量違法行為,穩定文藝票券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