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放寬《僱傭條例》 下「連續性合約」條件 保障較短工時僱員權益
【中新社香港六月十八日電】(記者劉大煒)香港特區立法會十八日三讀通過《二零二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放寬《僱傭條例》中的「連續性合約」條件,讓更多工時較短的僱員可以獲得更多僱傭福利。
按照當前《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雇於同一僱主四個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十八小時或以上(俗稱「四—十八」規定),便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雇。根據特區政府相關政策,「連續性合約」規定是僱員獲取《僱傭條例》下僱傭福利的基礎。根據「連續性合約」受雇的僱員,不僅可獲得工資支付、扣薪限制及法定假日等基本保障,還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帶薪年假、疾病津貼、法定產假等全面僱傭權益。
鑒於「四—十八」規定沿用多年以及勞動市場、就業形態變化,特區政府於二零二二年開始就相關規定進行檢討,有關檢討於二零二四年達成共識。根據條例草案,「連續性合約」將以四個星期的工時合計為一個計算單位,四個星期內總工時在六十八小時或以上即可算作「連續性合約」。
香港特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本次修訂通過降低工時門檻並增加工時計算彈性,使僱員更容易符合修訂後的「連續性合約」規定,同時減少僱員因偶爾某周工時低於門檻而中斷連續性受雇的情況。隨著較短工時僱員的權益得到改善,相信這將有助於吸引更多人投入勞動市場。
孫玉菡也提到,鑒於目前多數「平台工作者」(例如外賣員、網約車司機等)不符合僱傭關係條件,不屬於僱員身份,特區政府已就他們最關注的意外賠償問題著手研究。若這些「平台工作者」的實際工作形態符合僱員定義,也可受《僱傭條例》保障。
通過後的條例將於六月二十七日刊憲。經修訂的「連續性合約」規定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