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預計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經第四七/二0二一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二二/二0一八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
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當前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此外,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有必要同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
二、規範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
三、規範關於國安委的運作;
四、規範關於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制度,以及增加第一五/二0一七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的條文;
五、修改及增加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
就上述第五點內容,黃少澤解釋,現時法院庭審是公開審理,修法提出在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情況下,若法官認為公開審理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未來可以例外形式審理,允許閉門審判;至於由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安事宜案件方面,修法建議不只刑事案件,涉及國安事宜的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都須由指定法官審理。黃少澤又稱,由於參與國安事宜案件的律師會接觸非公開審理,全面掌握案情,建議未來須取得特別許可,當中一定要聽取國安委具約束力的意見,換言之,若律師未能取得特別許可,就要換律師。
黃少澤又稱,目前國安委辦公室不是常設機構,很多工作由司警局輔助及執行,力量不足,《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建議取銷國安委辦公室,改設立國安委秘書處,與內地及香港看齊,國安委秘書處將是專責部門的常設機構,負責協助國安委履行職責、執行國安委的相關決定,開展全部與國家安全相關事務的工作,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