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遊時,行程規劃往往是旅客較為困擾的一環。近年網路上出現不少自稱可提供地陪服務的人士,聲稱能為旅客安排遊澳行程、全程陪同,節省時間之餘還能深入體驗本地文化,提升旅行品質。然而,這類地陪服務是否合法呢?
第五/二0二五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已自今年二月一日起生效。以下將以一問一答的方式為大家介紹澳門導遊的相關規定。
問:甚麼是「導遊」?
根據第五/二0二五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第二條的規定,導遊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向顧客及團員提供接待和陪同服務,以及就旅程,尤其是歷史和文化方面提供解說服務的人。
問:在不具備導遊資格下,是否可以提供導遊服務?
根據第五/二0二五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獲旅遊局發出導遊證的人士,方可在澳提供導遊服務,而且導遊只可經旅行社指派而提供導遊服務,以及在工作時須佩戴導遊證,並將之置於使人易於識別其身份的顯眼處。然而,該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就禁止提供導遊服務的情況作出了例外規定,例如因親屬、工作、學習的關係而無償提供的導遊服務,又或如在博物館、展覧等某一固定地點的範圍內提供與該地點相關的解說服務。
問:非法從事導遊職業須承擔甚麼責任?
根據第五/二0二五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第一0七條及第一0八條的規定,不具備導遊資格或不符合例外規定而向他人提供導遊服務者,可被科處澳門元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如導遊在工作時沒有佩戴導遊證,亦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此外,對於未經旅行社指派而提供導遊服務者,亦可被科處澳門元二萬元至四萬元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導遊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持有人須於有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申請續期,否則即告失效。倘若旅行社指派了不具備旅遊局發出的有效導遊證者提供導遊服務,亦可被科處澳門元五萬元至七萬元的罰款。
因此,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士方可合法提供導遊服務。旅客亦應選擇合法的導遊,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影響行程興致,才能安心暢遊澳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五/二0二五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第二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0七條以及第一0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