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轉借的後果

 近日,甲與乙均有意學習彈奏古箏,但兩人皆不願花費金錢購買樂器。甲得知好友丙新購一把古箏,遂向丙請求借用。丙對該古箏十分珍視,但基於多年交情,最終仍答應出借,並特別叮囑甲:「念在我們相識多年,我才願意將古箏借給你,請你務必小心保管,且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甲當場表示同意。不料翌日,甲便違背承諾,將古箏轉借給乙,而乙在使用過程中不慎將古箏損壞,且無法修復。在此情況下,甲須對古箏的毀損承擔責任嗎?

 借用人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0五七條的規定,使用借貸為無償合同,透過該合同,一方將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交付他方使用,而他方則負有返還該物的義務。因此,丙向甲無償借出古箏,兩者間存有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丙為貸與人,甲為借用人。

 根據該法典第一0六三條的規定,借用人具有下列義務:a)保管及保存借用物;b)提供借用物予貸與人檢查;c)不將借用物用於非原定用途;d)謹慎使用借用物;e)容許貸與人依其意願對借用物作出任何改善;f)不將借用物提供予第三人使用(但經貸與人許可者除外);g)如知悉借用物有瑕疵或可能出現危險,或知悉第三人就該物主張擁有某些權利,而貸與人並不知悉此事實者,應立即通知貸與人;h)於合同終結時,返還借用物的義務。

 借用物毀損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0六四條第2款的規定,如借用人曾將借用物用於非原定用途或曾在未經許可下同意第三人使用借用物,則借用人必須對借用物之失去或毀損負責(但能證明即使其未作出有關違法行為,借用物亦會失去或毀損者除外)。

 在本個案中,由於甲(借用人)在未經丙(貸與人)的許可下,擅自同意乙(第三人)使用古箏,最終導致古箏毀損且無法修復,因此,甲須對古箏的毀損負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0五七條、第一0六三條和第一0六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