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澳門遊艇活動推廣協會會長馮東怡表示,澳門正積極推動經濟適度多元,海上旅遊是重要方向之一。
他指,今年五月,國務院正式批復《關於同意在粤港澳大灣區内地九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等,為灣區游艇流通破除制度上的瓶頸。
然而,現行法規下,私人遊艇不得用於商業租賃,旅客若想在澳門租船出海觀光、舉辦活動,目前仍缺乏法律依據。這一制度空白,既限制了海上休閒產業的發展,也使「遊艇自由行」的政策效益未能充份發揮。
澳門擁有國家授權的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具備發展海島遊、串島遊的天然條件。若容許商業租賃,可與綜合度假村非博彩項目結合,為旅客提供包船觀光、海上派對等多元體驗,延長留澳時間,增加整體消費。其次,有利融入大灣區海洋經濟。既然國家已經批覆「粵港澳遊艇自由行」。建立本地的租賃制度,就可吸引更多外地遊艇來澳停泊和營運,帶動維修、補給、泊位等周邊產業。目前澳門設有四處遊艇停泊區、約二百二十個泊位,硬件條件是基本具備現時的需要。再者,開放遊艇租賃能填補法律的空白,有助保障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目前私人遊艇不得出租取酬,但市場客觀存在需求,若缺乏合法渠道,則難免會出現規避監管的非正式租賃營運,乘客安全及保險保障均存在種種隱患。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既能引導業界合規經營,也能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
澳門現行《遊艇航行規章》已設有登記、檢驗、駕駛資格及保險要求,但均以非牟利休閒為前提。馮東怡認為有必要根據形勢的發展,對現時已經滯後的法規作出與時俱進的修改,宜在私人遊艇與公共海上客運之間,建立一個獨立的商業租賃制度。建議努力的方向如下:第一,增設「商業用途遊艇」類別,明確界定以整船租賃、包船觀光等方式收取報酬的遊艇。第二,採取「批註+備案」的混合管理模式。短期可參考香港做法,在現有遊艇牌照上增加商業租賃批註;中長期可借鑑海南經驗,要求租賃經營人向主管部門備案,提交基本營運資料及安全管理制度,並對合規船舶發放識別標誌,方便公眾查核。第三,適當提升檢驗及保險要求。商業租賃涉及不特定乘客,風險程度較高,現行保險最低保額或不足以應付,宜按商業用途設定較高標準,並增加乘客意外保障。第四,建立公開的合法租賃名單及信用評價機制,讓消費者易於查詢,亦鼓勵業界自律合規。希望通過官民共同努力,為澳門海上旅遊創造更有利的法制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