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偉文表示《電信法》法案主要內容有八大點 賦予業界更具彈性經營環境 

 【專訪】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表示,《電信法》法案主要內容有八大點。並以「技術中立」為核心,賦予業界更具彈性的經營環境與創新發展空間。提升區域競爭力,助力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立法會大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電信法》法案。

 譚偉文在引介法案時表示,「服務匯流」為現今電信業服務的發展趨勢,透過將現有各自獨立的固定電話網絡、流動電話網絡、電視傳送網絡與互聯網整合為一體化的融合網絡,從而更好地推動電信業的發展。就《電信法》的立法工作,政府分別於二0一九年及二0二五年進行業界諮詢。

 他稱,現建議制定的新電信法律制度,以「技術中立」為核心,賦予業界更具彈性的經營環境與創新發展空間,促進競爭及服務多元化,讓廣大使用者可享有更多元、高品質的電信服務,並支持數字經濟發展,提升區域競爭力,助力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譚偉文表示,法案的主要內有八個方面:

 一、訂定在本澳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以及提供電信服務的法律制度,但不包括由專有法規規範的地面及聲音廣播業務、衛星電視廣播業務,以及為特定目的而建立的專用電信。

 二、法案建議設立兩種牌照,分別為「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牌照」和「提供電信服務牌照」:

 1)網絡牌照持有人有權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並可提供與經營其網絡相關的固定或流動電信服務,尤其是批發本地電信服務及對外電信服務,以及公共電信網絡資源的租賃服務,牌照有效期最長為十五年。

 2)服務牌照持有人則有權向使用者提供固定或流動電信服務,尤其是語音、數據、視像傳輸、互聯網接入、數據中心,以及增值服務,亦可提供代理其他地區的電信服務,牌照有效期最長為八年。

 三、未來電信服務得以單獨或服務組合形式提供,並簡化服務價格的通知流程,使電信公司能更快速回應市場變化。

 四、在保障市場競爭方面,法案建議採用事前事後結合的監管模式,對在特定市場被宣告具顯著市場力量的電信公司施加適當的特定監管義務,透過訂定競爭規則促進市場平衡。

 五、法案建議採用技術中立原則,有助新型服務迅速進入市場,提供更多元化的電信服務選擇。同時,亦關注對使用者權利的保障,除確保電信服務質素外,更規定服務提供者須履行提供資訊、訂立合同、發出帳單等義務。

 六、為確保市民可以在本澳以合理價格取得基本的電信服務,法案規定行政長官可根據評估機制指定服務提供者負責提供普遍服務,其範圍尤其包括基本語音及緊急電話服務、固定電話的目錄及查號服務、公共電話亭服務,以及互聯網接入服務。

 七、考慮到電信業發展及市場開放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法案建議調整罰款金額,並引入加重處罰措施,促使違法者儘快終止違法行為。

 八、法案就現行的牌照、許可、批給合同及特許合同訂定過渡安排,並規定申請發出新牌照的安排。

 在一般性討論時,引起多名議員對電信特許資產共享問題的關注。譚偉文表示,日後地下特許電信管道將開放使用。政府將成立一間由政府主導的聯營公司,統一管理特許資產;聯營公司將統一規劃、建設、維護及營運特許電信管道,實現資源共享,打破資源壟斷。相信有助降低營運商的營運成本,推動服務價格下調。

 他又稱,政府非常關注現時澳琴電信服務,由於兩地法制不一,現時澳門營運商只可在本地經營,內地營運商如需在澳建網,亦需領有本澳牌照。政府正探討跨境電信業務銜接,包括研究澳琴實現直接通訊的可能性,另外亦透過CEPA機制,與內地相關部門提出訴求,政府仍在跟進,會盡快推動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