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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行政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二九/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修改三月十一日第一四/九六/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為推進公共行政改革、配合精簡組織架構的施政方針和協同特色金融業的發展趨勢,行政法規優化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組織架構,以提升行政效率,並兼顧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及恪守監管金融安全等原則。經調整後,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原來最多五名成員改為三名,包括主席一名及委員兩名。附屬單位由現行的八廳十處,調整為六廳十二處。此外,法規優化監察委員會及諮詢會的組成,引入更多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以提升委員會的專業性和代表性。同時,明確各委員的任期規定,以確保運作規範符合第一三/二0二五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的要求。

 第三0/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修改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資助規範》,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相關修改包括:

 一.《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分別增設延長援助款項償還期的機制,但總延長期不得超過兩年,且償還期上限不得超過十年;

 二.考慮到經濟環境的多變性,放寬對《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受惠商業企業持續經營要件的限制,容許自獲發放援助款項之日起五年或之後不再經營受惠商業企業的受惠商業企業主,可繼續按原償還期分期還款,無須基於終止經營而立即償還所有貸款;

 三.為增加企業營商的靈活性和彈性,進一步提供空間促進澳門企業升級發展,擴大《中小企業援助計劃》、《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及《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的適用範圍,商業企業主將澳門業務擴展至合作區同時經營,亦可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提出援助及補貼申請;

 四.優化《中小企業援助計劃》、《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及《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的取銷援助及補貼批給的制度,並訂明其適用前提,以及新增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可與合作區相關公共部門合作的規定,以有效監察款項使用和還款的執行情況;

 五.訂明《中小企業援助計劃》、《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及《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的申請要件及評審標準,並對提供不實資料、作出虛假聲明及挪用款項等性質嚴重的行為增加相應的違反後果,以嚴謹監察公帑的合理使用;

 六.法規對《中小企業援助計劃》、《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及《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所引入的修改,適用於已獲批給資助的個案、現正提出的資助申請,以及其他程序,但加重受資助者義務或限制資助款項的申請要件的規定則除外。第三一/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土地委員會》,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為進一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和配合部門架構重組工作,特區政府重新訂定土地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並廢止第六0/九九/M號法令。法規維持委員會作為土地批給事宜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的機關,並保留原有職責。在組成方面,撤銷作為原委員會成員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並同時新增公共建設局局長及財政局的代表作為成員。新增公共建設局局長作為成員將有助加快樓宇的公共管網接駁,促進獲批土地利用期的遵守,並跟進承批人遵守並完成批給合同中涉及公共基礎設施「特別負擔」等工作;而新增財政局代表作為成員,以配合該局執行監督土地批給合同遵守情況的職能。委員會由土地工務局負責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每星期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