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執到寶,點樣獲「報酬」?  法碼

 有人說,澳門人的美德之一,是見財不起貪念。這話聽來或許過於美化,然而年前街市附近確有這樣一幕:幾張百元鈔票散落地上,往來行人你看我、我看你,無人俯身撿起,有個頑皮少年還一腳將鈔票踢到旁邊,旁觀者哄然而笑,鈔票就這樣在人流中「當足球踢來踢去」,最終被路過的街坊通知了附近警員才算了事。這幕有趣的場景,倒讓筆者想起一個問題:若有人俯身將那幾張鈔票塞進口袋,又會怎樣?

 說起這類事,筆者想起年初美副將馬路一帶發生的案子:一位南洋來的家傭阿姐,在路邊拾獲一張澳門通卡,卡內餘額尚有三百幾元。那一刻想必也有片刻猶豫,然而她終究沒有上交,而是在其後兩日間,拿著那張卡輾轉到附近超市、餅店、麵包房,一筆一筆地把餘額花個清光,最後將空卡丟掉。失主報警後,警方循消費記錄順藤摸瓜,不日在附近截獲涉案女子。阿姐承認了全部過程,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坊間有一句老話:「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這句話深入人心,偏偏卻是個錯誤觀念。法律上,一樣東西掉在地上,主人暫時失去管領,但所有權從來沒有消失過。撿到東西的人,法律管他叫「拾得人」,只有暫時保管的義務,並無據為己有的權利。澳門民法規定,若知悉物主,理應立刻通知或歸還;若不知物主而拾得物價值明顯超過兩千元,便必須向警方報告。至於澳門通卡這類不記名的儲值卡,雖說持卡即可消費,但持有人並不因此取得所有權,拾得後擅自使用,已屬侵犯他人財產。

 很多街坊覺得,拾到東西留著,「又無偷又無搶」,最多算是佔了便宜,哪裡談得上犯法。然而澳門刑法典訂明,將拾得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可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此罪雖屬半公罪,須物主提告才可追究,然而一旦立案,留有案底,往後申請工作、更換居留身份,都是一道難以解釋的污點。那位南洋阿姐,花掉了三百幾元,換來的是移送檢察院的記錄,以及往後日子裡難以填平的缺口,實在得不償失。

 話說回來,法律也並非單方面只有義務,沒有回報。拾得人若老老實實履行通報的義務,而失物最終有人認領,則有權向物主收取一定報酬——失物價值兩千元或以下,取百分之十;超出兩千元的部分,再取百分之五。換言之,拾到一張有幾百元餘額的卡,坦坦蕩蕩送去警局,哪怕最後取不到報酬,至少心安理得,不必日夜提防警員上門。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個道,說難不難,不過是走一趟警局的腳程而已。

 那張被花光的澳門通卡,說到底只是三百幾元,在澳門物價而言,不過是兩三頓茶樓早餐的價錢。然而拾得人為了這頓早餐,付出的代價卻遠不止此。人在異鄉,舉步維艱,一念之差,輕易將多年積累的清白葬送,想來令人唏噓。

 至於街市那幾張在人流中「踢來踢去」的鈔票,後來如何,筆者已記不清楚了。只記得那個少年踢完一腳,也沒有俯身去撿,拍拍手走了。或許他只是貪玩,或許他知道那是別人的東西。◇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