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樓裏喝早茶,隔壁一枱阿伯阿婆說話聲音不小,筆者無意間聽了半句。說的是鄰居家的事:兒子辦婚宴,到酒樓落訂,對方開了張收據,上頭寫的是「訂金」。後來酒樓說場地要改裝,婚宴無法如期舉行。家人去討說法,酒樓表示只退原數,分毫不多。阿婆說:「我聽人講,落了定,對方反口的話,係要雙倍還番㗎。」阿伯搖搖頭:「但收據寫的是『訂』,唔係『定』囉。」兩人說到這裏,各自低頭喝茶,話題就擱在那裏了。
「定金」與「訂金」,澳門街坊日常說「落訂」,往往不分彼此。然而兩者在法律上,卻是天差地別。「定金」是有明文根據的擔保方式,須以書面約定其定金性質,且已實際交付,方才生效。一旦生效,便啟動雙向約束:付出定金的一方若反悔不履約,那筆錢歸對方所有,無從追討;接收定金的一方若反悔不履約,則須雙倍返還。講白點,就是你付了一筆,他若違約,便要還你兩筆——這便是定金最要緊的保護力量。「訂金」則不同,它更像預付款,沒有上述的懲罰機制,違約時頂多退回原數而已。
坊間對此頗有爭議。有人說:「反正都是交錢,字怎麼寫,只是習慣。」也有人說:「收據上寫什麼,就照什麼算。」這兩種看法,都有幾分道理,也都藏著幾分隱患。不少街坊訂酒席、租場地、預購電器,交錢時只顧說好貨期和款式,從不細看收據上那個字究竟是「定」是「訂」。等到出了事,才發現那一筆墨的差距,隔著的不只是寫法,而是日後能否多追一筆的關鍵。故此,與其事後辯論真實意圖為何,不如從一開始就把字寫對。
澳門《民法典》關於定金的規定,要旨在於雙向制約——既保護付錢一方,也保護收錢一方,任何一方違約,均有相應後果。然而,這把保護傘並非自動張開的:須有書面約定,且須已實際交付,缺一不可。即便雙方口頭上說好「以定金擔保」,若收據上寫的是「訂金」「訂座費」「預繳費用」等說法,且未有書面明確定金性質,日後要主張雙倍返還,便要面對舉證的困難。至於坊間另一種誤解,以為定金與違約金可以一併並用——澳門法律上,兩者在功能上有所重疊,通常只能擇其一適用,而非累加。
話說回來,茶樓隔壁那一桌的故事,還有後來。阿婆說,鄰居家最後取回了原來那筆訂金,婚宴另覓了一家酒樓,大日子照辦,賓客依然滿座。只是心裏那點氣,始終說不清楚。酒樓那邊,退了款,騰出了場地,重新裝修,也未嘗不高興。一場糾紛,一張收據,兩種字,兩種結局。阿伯最後說了一句:「落訂之前,睇清楚張單寫咩字,係正路。」筆者喝完那盅茶,覺得這句話,不難明白。◇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