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遇到爭議(例如合同糾紛)時,往往第一時間便想到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除了訴訟途徑外,尚有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今日將為大家介紹其中一種──仲裁。
甚麼是仲裁?
仲裁是法院訴訟以外的另一種重要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相較於訴訟,仲裁更具靈活性且更便捷,有助當事人迅速化解糾紛。根據第一九/二0一九號法律《仲裁法》第二條(一)項的規定,「仲裁」是指透過仲裁庭解決爭議的方式,不論仲裁的管理是否由仲裁機構進行。
所有爭議都可以透過仲裁解決嗎?
雖然仲裁省時便捷,但也並非所有的爭議都可以透過仲裁解決。根據《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只有可由當事人訂立和解協議的爭議,方可作為仲裁的標的(例如租賃合同糾紛、金錢債務等屬於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權利)。因此,涉及人身性質或不法行為等方面的事宜(例如涉及親權、婚姻、收養等權利及刑事案件),則不能透過仲裁解決。此外,雙方當事人也必須訂立仲裁協議,明確約定以仲裁方式處理相關爭議。
如何訂立仲裁協議?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二)項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決定將他們之間涉及確定的合同或非合同的法律關係中已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或部份爭議提交仲裁的約定,且仲裁協議應以書面方式訂立,可載於合同之內,又或獨立於合同以外。例如:甲和乙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因合同而引致或與合同有關之一切爭議均應提交至在澳門依法設立的仲裁中心解決,並明確以書面方式記載於合同之內,或另外獨立以其他文書記載。
仲裁裁決的效力?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約定可向其他仲裁庭提起上訴,否則仲裁裁決不可提起上訴;而且,經依法轉為確定的仲裁裁決具有等同於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
原則上,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以仲裁解決爭議並決定其運作模式,尤其關於仲裁庭的組成及相關的程序規則。然而,《仲裁法》第四條特別規定了必要仲裁的制度。
何謂必要仲裁?
必要仲裁是指法律規定某類特定爭議必須透過仲裁解決。目前,澳門在三個特定領域引入了必要仲裁制度,包括:一)消費者明確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之涉及水、電、電訊、交通及燃料等五項基本公共服務的消費爭議;二)樓宇滲漏水爭議;以及三)都市更新在強制參與重建或執行重建協議中引起的爭議。以上所指的必要仲裁均指定相應的仲裁中心負責有關的仲裁程序,分別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以及澳門律師公會仲裁中心。而在必要仲裁的情況下,可針對仲裁裁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經第一九/二0一九號法律《仲裁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第九/二0二一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第一八/二0二二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九/二0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五條及第十四條,第八十四/二0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一三七/二0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